笔趣阁 > 盛唐金手指 > 第十四章唐代奴隶制 2

第十四章唐代奴隶制 2


  在法律原则上,《唐律》的规定十分明确:“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”。寥寥八个字,高度概括了奴婢的社会地位。法律不承认他们具有人的地位,而被视为与牛马牲畜属于同类性质的财物。“奴婢有价”,也属于商品范畴,可以任由主人买卖,与主人的牛马一样,甚至连交易市场也与牛马放在一起。

  “奴婢畜产,即是总同财物”。此类条文在唐律中多次出现。不仅在法律中如此规定,在唐代实际生活中,奴婢也被视为财产。如敦煌文书中的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,就明确地将奴婢与驼畜、庄园、田宅并列于遗产文书中。征估及定户估产时,也把奴婢计入家产。奴婢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,因此没有独立的户籍,只能列于主人户下。当他们被买卖过户时,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“过贱”手续,即“买卖奴婢,皆须西市署出公券。仍经本县长吏,引验正身,谓之过贱,及问父母见在处分,明立文券,并关太府”。

  《户婚律》规定:“奴婢部曲身系于主”,主人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,奴婢即使受到种种虐待,也只有默默忍受,如果不堪虐待而逃亡,“一日杖六十,三日加一等”。

  在刑罚方面,“良人”与“贱人”的量刑标准是大不相同的。如果“良人”侵犯“贱人”,所受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许多;相反,如果“贱人”侵犯“良人”,所受的处分则会比常人加重许多。

  《唐律》规定:奴婢与百姓(良人)相犯,奴婢加凡人两等,良人减凡人两等。诸犯死罪者,若非十恶均可大赦。但如果是奴婢杀主人,却被视为“十恶”的“大逆”,即使逢上了大赦,也不在大赦的范围之内。“其部曲及奴,奸主及主之期亲,若期亲之妻者绞,妇女减一等。强者,斩。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,流;强者,绞。”“诸部曲、奴婢谋杀主,皆斩。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,绞,已伤者,皆斩。”总之,若是奴婢伤害主人,一律格杀勿论。反过来,如果主人伤害奴婢呢?

  《斗讼律》规定:“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;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奴婢若有愆犯,被主人决罚致死,无罪。主人过失杀者,无罪。”“良人殴杀(非预谋杀害)他人奴婢,徒三年。故杀(预谋杀害)他人奴婢,流三千里”。主人无故杀死奴婢,只判一年徒刑;如果事先报告过官府或宣称一时失手致死、奴婢先有顶撞等情节的,甚至可以宣告无罪。即使无故杀害他人的奴婢,也只判三年徒刑。在这种法律规定面前,奴婢的生命安全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呢?杀害一个奴婢受到的法律惩罚微不足道,完全是象征性的,无非是提醒告戒人们要像爱护牛马一样对待奴婢罢了。

  在诉讼方面,法律完全剥夺了奴婢的诉讼权。《唐律·斗讼律》规定:“诸部曲、奴婢告主,非谋反、逆叛者,皆绞。”奴婢绝不能告发主人,无论你告发什么,只要作为奴婢告发主人,一律要被处以绞刑,除非主人犯了谋反叛逆罪。这是什么道理?《唐律》的解释是:“奴婢听从主隐”。《唐律疏议·名例六》说:“部曲奴婢为主隐。疏议云:部曲奴婢,主不为隐;听从主隐,非谋逆以上并不坐”。也就是说:奴婢必须遵守家规,讲究尊卑之别,一切听从主人的吩咐,不得过问干涉主人的事。因此,除非了谋反、大逆、叛乱之类“十恶”罪行之外,法律严禁奴婢告发主人。但另一方面,主人则可以对奴婢任意处置。如果主人想杀害奴婢,只要随便找点罪名去官府打个招呼就行,即使后来被发现属于诬告,也“同诬告子孙之例,其主不在坐限”,不会受到任何追究。

  在婚姻方面,法律严禁良贱通婚。

  《唐律·户婚律》称:“男女既成,各从其类而配偶之。”“凡元冬、寒食、丧婚、乳免,咸与其假焉”。“其诸官奴婢赐给人者,夫妻男女不得分张,三岁以下听从母,不充数。”私奴婢的婚配,须经主人许可,只允许在奴婢同类之间通婚。理由是“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以配合?”法律严禁良人与奴婢通婚,“良人奸官私婢者,杖九十”。良人以婢为妻者,徒二年;以婢为妾者,徒一年。奴仆更不能娶良人为妻。

  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,徒一年半,女家减一等;其奴自娶者亦如之。主知情者,杖一百。因而上籍为婢者,流三千里”。不仅奴仆本人会受到严厉惩处,如果主人知情也会受到连带处分。“婢生子”相当于“马生驹之类”,奴婢子女仍是主人的财产,奴婢对子女没有处置权。如果奴婢私自把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妾,无异于盗取主人的财产,要以盗贼论罪。在得到主人允许之后,奴隶、奴婢可以拥有自己的小家庭,但法律并不承认与保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,仅仅视为简单的同居,只是为主人生育新的劳动力而已,法律上不承认也不保护奴婢婚姻的合法性。因为唐律规定,贱人身份是世代相袭的,非经主人许可并“经本属申牒除附”在官府削籍,这种身份永远也不会改变。

  唐代著名的笔记小说《霍小玉传》,说的是有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,父亲是堂堂的霍王,母亲是王爷的“宠婢”,后来父亲暴薨,因生前没有为她母亲办理“改籍”手续,她们母女俩因而被赶出王府,沦为娼/妓,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。还有一个关于诗人乔知之的故事,他爱上了婢妾窈娘,由于她身份低贱,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一直无法娶她为妻。后来窈娘被权贵武延嗣强夺,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。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,将乔诬陷入狱,以致家破人亡。这些传奇小说,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唐代奴婢制度的残忍冷酷。

  奴婢部曲们把皇帝、官员侍候得舒舒服服,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,放到太平盛世自然是再惬意不过的事儿了。

  然而,一旦到了社会动荡烽烟四起的岁月呢?

  奴婢是无牵无挂的社会群体,改朝换代是他们的狂欢节日。他们胸中郁积着仇恨与愤怒,恨不得把这个世界砸烂,这种能量若是在瞬间释放爆发,造成的强烈破坏简直无法想象。长安城中有如此之多的奴婢,怎能不使皇帝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?这大约也是每有外敌入侵长安,皇帝们从不选择固守待援,却总是一溜了之的原因之一吧!

  唐代的奴婢是悲惨的,价格是低廉的,通常未成年奴婢价绢二十匹,一匹绢大约二百文,也就是说一个未成年的奴婢买卖价格在4千文左右,而成年奴婢价格在10千文上下,基本上等同于一头壮牛的价格,新罗婢、昆仑奴和胡姬价格要贵上一倍以上,有些美貌才艺超群的奴婢更是高达四五十贯。


  (https://www.biqudu.com/49_49207/2926882.html)


1秒记住笔趣阁:www.biqudu.com。手机版阅读网址:m.biqudu.com